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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启明与袁齐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明,袁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徐启明,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袁齐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徐启明与被执行人袁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齐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3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