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钟伟平与陶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平,陶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钟伟平。被告:陶英杰。原告钟伟平与被告陶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陶英杰立即返还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7日,被告陶英杰向原告钟伟平借款3万元,月利率为2%。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该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英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伟平借款人民币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陶英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晶晶人民陪审员 曾本华人民陪审员 俞一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莊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