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尹淑梅、阮仕贤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尹淑梅,阮仕贤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3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守信,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尹淑梅,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阮仕贤,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阮仕贤、尹淑梅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阮仕贤、尹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