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39-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闫小利、吕欣,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