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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春风、马丽芬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风,马丽芬,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风,女,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丽芬,女,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军,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006931-X法定代表人王宝鱼,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王春风、马丽芬申请执行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春风、马丽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仲调字第18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该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我市无车辆等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涉案较多,其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并已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就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其中的部分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渭滨区高新大道60号楼的房产正在依法处置过程中。申请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均知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11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处置完成后或发现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秀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