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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全福与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653号原告王全福与被告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全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全福撤诉处理。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全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