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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山西层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晋中市龙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层峰建材有限公司,晋中市龙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山西层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晋中市龙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於晖,男,山西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层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市龙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原告与被告对管辖权有约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被告方所在辖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故应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