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明月与被告刘正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月,刘正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许明月,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被告刘正涛,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土门东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月与被告刘正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月以与被告刘正涛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月撤回对被告刘正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许明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