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虎威与被执行人张增来、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威,张增来,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张虎威,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河津市阳村乡东辛封村人。被执行人张增来,男,1959年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法定代表人:张增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虎威与被执行人张增来、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虎威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增来、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虎威1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增来、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货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再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