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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鹏与曾庆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曾庆庚,本院在执行刘鹏申请执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曾庆庚、钦州市城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债务2000元,剩余债务本院将委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黄元艺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