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小学文化,现住神木县,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被上网追逃,2015年3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4日被神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乔子轩、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某、李某、王某、张某(上述四人已判决)在神木县“天都大酒店”登记房间时,因收取押金问题与酒店前台收银员张某发生争吵,几人将收银台放置的扫描仪、电脑显示屏等物砸毁。后保安王某上前劝说阻拦,张某等人便对其拳打脚踢,其中张某持匕首捅刺王某数刀。后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光林系被他���用刀捅伤右胸部致右肺下叶破裂、右横膈肌破裂、右肝膈面处破裂和上腹部捅入致胃前壁破裂,经手术修补,均属重伤。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处理,被害人王某谅解了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李某某、李某、王某、张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李某某、丁某、霍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张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笔录,诊断证明,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调解协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因琐事在公共场所和人发生纠纷,进而进行厮打,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高胜强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