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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划拨赵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靳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靳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存款8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