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永和诉榆次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永和,男。郑永和诉榆次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郑永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郑永和的起诉,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永和请求榆次区人民政府恢复依据晋办发(1980)52号文件作出的二次平反结论,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郑永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诉求,应依法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正确,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佩芬审 判 员 唐 琳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