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宇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内蒙古宇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401-1号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宇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宇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健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