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刚。上诉人陈刚因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9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刚上诉称,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经审查,陈刚以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慈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太慈村五组)为被告,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第三人起诉称,太慈村村民委员会、太慈村五组对国土部门的拟征地通告,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授权,即向国土部门出具放弃听证意见书,侵害了农户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请求撤销太慈村村民委员会、太慈村五组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出具的放弃听证意见书。陈刚起诉时提交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4年8月29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田坎村一社、太慈村五社发出的听证告知书(九龙坡区国土资(2014)第41号),告知其对该局作出的拟征地通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陈刚另提交了太慈村村民委员会、太慈村五组于2014年9月5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出具的放弃听证意见书,决定放弃听证。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刚认为太慈村村民委员会、太慈村五组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或授权,对国土部门拟征地事项作出放弃听证的决定,侵害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陈刚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规定。故陈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陈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