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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与刘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刘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雄伟。委托代理人:张国堂,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振华。被告:刘锋,男,住湖南省安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03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诉被告刘锋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堂、胡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20时25分,被告驾驶湘H×××××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南海区××招大路往罗穆路方向时,遇黄秦生驾驶粤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梁培英沿南海区狮山镇招大路由罗穆路方向往兴业路方向行驶,造成两车损坏及黄秦生、梁培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秦生、梁培英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梁培英依法起诉被告及原告,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6056.07元予梁培英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136.09元。黄秦生依法起诉被告及原告,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黄秦生支付赔偿款13254.94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102.67元。以上判决款项合计29549.77元,原告已赔付完毕。由于被告的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已达12分,属于无驾驶资格,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9549.7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3、电子凭证(2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黄秦生、梁培英支付赔偿款29311.01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指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被告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及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而不是重新取得驾驶资格,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原告以此为由向被告追偿交强险赔偿限额,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