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880号原告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见田。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张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