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学刚与李助龙、夏志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夏学刚。被告李助龙。被告夏志芳。被告李助仁。原告夏学刚诉被告李助龙、夏志芳、李助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夏学刚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秦志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