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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联兴建设集团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与崔金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联兴建设集团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崔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被执行人崔金平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崔金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审结,该案(2014)德仲裁字第24号仲裁裁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金平所有的×××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