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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郎高丰与莱州市光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马玉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高丰,莱州市光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马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郎高丰,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光明皮革制品��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增,经理。被执行人:马玉增,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郎高丰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光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马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郎高丰以本院(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光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马玉增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光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马玉增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