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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忠,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忠。被执行人: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垦利县人民民法院2015年3月1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建忠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垦利支行2260146*****账号上的存款1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