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林世万与黄勇,亚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万,邱亚珍,黄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407号原告林世万,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邱亚珍,女,51岁,汉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黄勇,男,30岁,汉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林世万诉黄勇、邱亚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世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世万负担。审判员 张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