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雪梅与高桂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梅,高桂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02号原告杨雪梅,无职业。被告高桂冬。原告杨雪梅与被告高桂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桂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雪梅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和2014年2月18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75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5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4年1月20日、2014年2月18日借条原件两张及证人证言。被告高桂冬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0日被告高桂冬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95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本金共计壹万玖仟五百元正,一定全部还清”。2014年2月18日被告再次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高桂冬,借人民币叁万捌仟元,还款日期2014.8.22日,以此为证”。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原告1000元,尚欠56500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原、被告自愿签署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57500元,原告已实际交付给被告,然被告仅偿还原告1000元,尚欠56500元未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高桂冬偿还原告杨雪梅借款565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桂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原告杨雪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