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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异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雪梅、张晓秋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梅,张晓秋,叶相忠,单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异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相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路德。委托代理人单启。上诉人陈雪梅与被上诉人张晓秋、叶相忠、单路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3)温鹿执异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雪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陈雪梅以于2015年8月5日已与单路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雪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雪梅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雪梅负担。审判长  陈国庆审判员  叶 峰审判员  李爱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