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异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雪梅、张晓秋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梅,张晓秋,叶相忠,单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异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相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路德。委托代理人单启。上诉人陈雪梅与被上诉人张晓秋、叶相忠、单路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3)温鹿执异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雪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陈雪梅以于2015年8月5日已与单路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雪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雪梅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雪梅负担。审判长 陈国庆审判员 叶 峰审判员 李爱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