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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廖世森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世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47号罪犯廖世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00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世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8日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世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我反省、悔罪自新,踏实改造;能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的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监区劳动生产缝纫工岗位上,认真负责,不怕吃苦、努力完成好劳动任务,受到监区领导和干警的一致肯定。该犯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08.8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世森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廖世森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