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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戴厚平与吴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厚平,吴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36号原告:戴厚平,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周言德,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涛,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广萌、武深林,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负责人:卞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江艇,该公司员工。原告戴厚平诉被告吴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衢州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合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谈其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言德、被告吴涛及其委托代理人XX、太平洋财保合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武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保衢州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厚平诉称:2015年3月11日12时,吴涛驾驶皖01/B33**变型拖拉机行驶至长丰县水湖镇省道311线与长寿路交口处左转弯时与沿省道311线由西向东直行至交口处戴厚平驾驶的皖C×××××号车辆发生侧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长丰县人民医院、合肥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三期为误工期45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被告吴涛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衢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合肥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604.81元。被告吴涛辩称:原告不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原告诉请交通费过高;另我垫付的医药费1817.4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太平洋财保合肥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不持异议,我司仅有商业险,应由交强险内先予赔偿;原告诉请过高,应予以核减。被告太平洋财保衢州支公司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2时15分,吴涛驾驶皖01/B33**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至水湖镇省道311线与长寿路交口处左转弯时,与沿省道311线由东向西直行至交叉口处的戴厚平驾驶的皖A×××××号车发生侧撞,造成车辆受损,皖A×××××号车驾驶人戴厚平、乘车人戴厚平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涛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德银、戴厚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戴厚平在长丰县人民医院、合肥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药费20088.81元,被告吴涛垫付医药费1817.4元。2015年6月25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认定戴厚平误工期45日,护理期30日,营养费30日。鉴定费为1236元。另查:皖01/B33**号变型拖拉机实际车主为吴涛,该车辆在太平洋财保衢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太平洋财保合肥支公司投保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由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票据、车辆定损报告、评估费发票、拖车费及停车费发票、拆检费发票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保衢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太平洋财保衢州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交通事故另一伤者在医药费限额已赔偿5000元,本案中交强险内医药费限额剩余5000元。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太平洋财保合肥支公司予以赔付。因原告不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经核定,原告的全部损失如下:1、医药费21906.21元(含吴涛垫付的医药费1817.4元);2、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4、护理费3132元(104.4元/天×30天);5、误工费,原告仅提供工资单、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足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因其从事婚庆行业,故本院参照2014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104.4元/天,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误工期,认定误工费为4698元(104.4元/天×45天);6、交通费,原告提供的加油票无法核实其关联性,但考虑原告就医及处理交通事故会产生必要的交通费,本院酌定400元;7、鉴定费1236元,合计32872.21元。上述赔偿款应先从交强险中医药费限额内赔偿5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计9466元,剩余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406.21元,由太平洋财保合肥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戴厚平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000元(含吴涛垫付的医药费1817.4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戴厚平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9466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戴厚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8406.21元;三、驳回原告戴厚平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汇至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一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