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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治力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治力,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徐治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航,女,汉族,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治力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治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治力撤回起诉,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治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治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