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寿县德贤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德贤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被执行人:寿县德贤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周著奎。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寿县德贤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对本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受理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姚 望审判员 夏梁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