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新群与刘均、XX军、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群,刘均,XX军,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徐新群,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余彪,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均,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XX军,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田文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新群与被执行人刘均、XX军、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8676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