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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某甲、李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无业。2015年2月25日因本案被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1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2012年5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2月25日因本案被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1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至24日期间,同案关系人胡某乙(另案处理)连续在蕲春县刘河镇胡海村六组胡某乙家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胡某甲在赌场内放码,被告人李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同月24日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5人,扣押赌资六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胡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至24日期间,因他人在本县刘河镇胡海村六组胡某乙家开设赌场,利用骰子“押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20-30余人。被告人李某为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胡某甲在赌场内放码。2015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赌博现场进行检查时,扣押赌资62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李某、胡某甲的供述、证人胡某乙、张某甲、胡某丙、黄某、李某甲、程某甲、刘某、李某乙、胡某丙、李某丙、张某乙、程某乙、何某、李某丁、龚某、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庚、胡某辛、袁某、胡某壬、胡某癸、程某丙、骆某、胡能某证人证言;现场搜查笔录;现场扣押的作案工具骰子及赌资等物证;书证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而积极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犯。由于同案关系人未到案,不宜认定主从犯,但可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作用和地位予以区别量刑。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红审判员程明先人民陪审员陈振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