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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飞举与曾宝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10号原告陈飞举与被告曾宝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金武柳民初字第000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飞举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宝文支付执行款9281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1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举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杨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