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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韦伟强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伟强,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韦伟强。被执行人何杰。本院在执行韦伟强申请执行何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做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何杰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杰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