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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荣与王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224号申请人王某荣。被执行人王某生。申请人王某荣与被执行人王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1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