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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程运华与李茂富、黄琼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华,李茂富,黄琼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程运华,女,汉族,住址:湖北省云梦县,身份证号码:×××3921。委托代理人:朱辉扬、郑警威,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富,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身份证号码:×××2434。委托代理人:张强、曲惠全,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琼,女,汉族,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身份证号码:×××2421。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运华诉被告李茂富、黄琼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运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茂富、黄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运华撤回对被告李茂富、黄琼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340元,由原告程运华承担。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邓继荣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