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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二红与邬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红,邬昌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李二红,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昌禄,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李二红与被告邬昌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邬昌禄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家栋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人民陪审员  明 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