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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与韩俊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XX律师事务所,韩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乾元商业街综合楼**号。负责人潘某某,该律师主任。被告韩某某,居民。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韩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