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与韩俊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XX律师事务所,韩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乾元商业街综合楼**号。负责人潘某某,该律师主任。被告韩某某,居民。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韩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江苏XX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