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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考虑保留一定矛盾缓冲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