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郑光金与郑光金、吴美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郑光金,吴美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负责人:陈琳。委托代理人:童宏伟。被告:郑光金。被告:吴美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被告郑光金、吴美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1元,减半收取5915.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继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