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国雁与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雁,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609号原告杨国雁。被告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三村东十条十一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雁与被告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