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龚北龙与吴新跃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北龙,吴新跃,邓长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4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龚北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委托代理人付海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新跃,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长春,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上诉人龚北龙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北龙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北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北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龚北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然审判员 李光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楠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