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贾海军与李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军,李增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20号原告:贾海军。委托代理人:王凌生。被告:李增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军诉被告李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