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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贾海军与李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军,李增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20号原告:贾海军。委托代理人:王凌生。被告:李增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军诉被告李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