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安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桂安元。本院在受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