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忠光与温州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光,温州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陈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孙忠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一成、王湘,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法定代表人:孙忠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陈光辉。2015年7月30日,温州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温州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启动财务审计工作,且另一位股东即第三人陈光辉一直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温州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且主要账册及重要文件灭失,被申请人股东之一陈光辉下落不明,无法完成清算,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该《纪要》第29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二、温州市索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可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三、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衍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渝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