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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彩青申请执行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青,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张彩青,女,45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杨鹏,男,50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鹿鸣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芬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