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彩青申请执行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青,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张彩青,女,45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杨鹏,男,50岁,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鹿鸣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芬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