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少明、秦少荣等与张同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少明,秦少荣,张永建,张同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72-2号原告:秦少明,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秦少荣,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永建,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同义,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少明、秦少荣、张永建与被告张同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秦少明、秦少荣、张永建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少明、秦少荣、张永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少明、秦少荣、张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少明、秦少荣、张永建负担。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