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杰与孙伟、孙春梅、王建美、滕刚、于继连、于春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孙伟,孙春梅,王建美,滕刚,于继连,于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杨超,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春梅,女,19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建美,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滕刚,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继连,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春敏,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孙伟、孙春梅、王建美、滕刚、于继连、于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杰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伟、孙春梅、王建美、滕刚、于继连、于春敏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伟、孙春梅、王建美、滕刚、于继连、于春敏的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