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寇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带回在原告处的个人物品,给付其看病的医疗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某与被告寇某离婚。二、被告在原告处的个人物品(详见勘验笔录)归被告所有。三、原告给付被告医疗费用9000元。四、双方其他争执各自放弃,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