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马桂英、龙秀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明,马桂英,龙秀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张天明。委托代理人:杨丽芝,开平区开平街道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桂英。委托代理人:龙秀云,马桂英之女。被告:龙秀云。原告张天明诉被告马桂英、龙秀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天明诉称:原告自2007年1月2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上班至今,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工资标准是日工加包活,月平均2000-3000元。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负责人2014年1月去世,被告马桂英系龙海之妻,被告龙秀云系龙海之女。2014年3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张天明在工作中,右手拇指摔伤疼痛、肿胀,不敢活动,但未到医院就医,心想休息一晚就好了,次日早上发现受伤处肿胀,拇指不能活动,为此到唐山市第二医院急诊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掌故基底骨折脱位。2014年3月10日原告出院,在家休养。原告多次以打电话或去被告龙秀云家中的形式要求解决工伤及赔偿事宜,但均未果。2014年10月原告向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定劳动关系,申请书被驳回。驳回理由是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于2014年8月已注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7年1月2日至2015年6月24日,原告与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马桂英、龙秀云辩称:原告张天明并未找我们协商过工伤赔偿事宜,只找过马桂英一次,称要办低保。龙海自2013年12月26日就从唐钢二炼铁撤出了,2014年8月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注销,张天明于2014年3月受伤。经查,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属于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该装卸队为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下属单位,资金来源为主管部门拨款。2014年8月21日,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研究决定注销该装卸队。同日,该装卸队注销。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负责人为龙海,龙海于2014年1月去世,被告马桂英系龙海之妻,被告龙秀云系龙海之女。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系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的下属单位,并由该中心研究决定注销。该装卸队为主管部门拨款。唐山市路北区新兴商贸中心装卸队的负责人龙海去世后,原告以龙海的第一顺序继续人即被告马桂英、龙秀云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张天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芬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孙福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