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有恩等与李廷旭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恩、罗小林、罗小英,李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黄有恩、罗小林、罗小英,系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之原告。被执行人李廷旭,系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之被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等费和违约金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等费1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2.50元和申请执行费2150元(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违约金2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