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调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兰华、固镇县石湖乡齐湖村村民委员会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兰华,固镇县石湖乡齐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调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刘兰华,女,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陈长平,固镇县石湖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志愿者。委托代理人:赵营州,固镇县石湖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人:固镇县石湖乡齐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荣堂,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兰华、固镇县石湖乡齐湖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兰华、固镇县石湖乡齐湖村村民委员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4日经固镇县石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固镇县石湖乡齐湖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刘兰华5400元,于2015年8月4日付清;二、刘兰华自愿放弃2000年后的利息请求,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